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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办公发生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毛敏 云崖律师 2023-11-06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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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侵袭,许多企业都开启了“云办公”的模式,也就是在家办公,那么问题来了,在家办公发生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要素?劳动者又该如何举证证明?

 

就目前的情形,在家办公受到事故伤害应当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这两种情况,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工伤需具备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案例一


案件名称:(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  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俞俊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情概要:2011年11月15日晚,海南省海口市琼山中学数学教师冯芳弟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芳弟回到家中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该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芳弟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芳弟因抢救无效死亡。后海口市人社局对其不予认定工伤,冯芳弟家属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案件到达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即支持了冯芳弟家属的诉求。

律师分析:本案虽然是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和本文所讨论的事故伤害不一样,但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问题是一致的。在家办公的工作地点虽然不在公司的经营场所,但所谓工作地点,即为员工工作的地点,因此,只要员工能够证明是在家办公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即应当认定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三工原则”。当然,在这种情形下,因为工作地点、工作过程不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之下,对于员工是否在办公,是否因办公而发生事故伤害,员工或其家属应当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以防发生道德风险。综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工伤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即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既然企业现安排员工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办公,工作地点发生位移,在家工作也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如果在家工作期间遭受事故或者暴力伤害的,或者在家工作期间内发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2


案件名称:(2016)京02行终466号  晏宝英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行政确认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情概要:晏宝英系北京市第九十六中学职工,其在该校聘任的是一线专职教师工作岗位,此工作岗位不要求在学校内坐班,可以在家办公。2014年6月24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晏宝英在家中冲洗厕所时,右眼被烧伤,后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右眼碱烧伤,瘢痕性眼睑内翻、倒睫(右下),右角膜云翳。

案件结果:驳回原告要求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即不予认定工伤。

律师分析:在公报案例“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中,何文良之子何龙章在上班时间上厕所摔倒致死最终认定为工亡,而本案中晏宝英在家办公期间冲洗厕所致伤不被认定为工伤,显然不是因为“在家办公”,而是因为“冲洗厕所”这个行为。上班时间做什么事受伤会被认定为工伤,取决于此事是否与工作相关,是否有其合理性、必然性。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家里“冲洗厕所”显然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冲洗厕所”这个行为和其本职工作不具有必然性、因果性,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疫情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受到事故伤害,是否认定工伤,取决于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认定其为工伤。这就意味着在“工作原因”这点上,劳动者无需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但是,在家办公的随机性太大,会有更多的可能性,如果将在家办公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一刀切地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未免太不公平,也会发生巨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劳动者必须证明其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点上劳动者应当承担相较于在单位办公更高的举证责任。比如,员工可能需要证明在受伤时正在工作(比如:受伤时电脑中停留的工作编辑页面),或者需要证明受伤原因和履职之间存在必然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涉及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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